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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訊息
- 本會建請衛福部函知各衛生局及健保署各分區(組),若有關於基層診所之醫療業務及醫糾調解等會議時,應行文轄區內的診所協會,以利診所協會派員參加並配合貴局各項業務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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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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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59-0028 傳真:(04)2359-0318
Email:tmca103@gmail.com
聯 絡 人:陳汶均受文者:衛福部
副本:各縣市衛生局、各縣市診所協會,健保署各分區(組)各地診協副秘書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105)診協全聯會第0006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附件一主旨:建請貴部函知各衛生局及健保署各分區(組),若有關於基層診所之醫療業務及醫糾調解等會議時,應行文轄區內的診所協會,以利診所協會派員參加並配合貴局各項業務之推展。
說明:
一、目前有12個縣市巳成立診所協會,詳如附件一。
二、診所協會是以基層診所為會員。基層診所為整個醫療體系裡重要的第一線單位。基層診所的運作,與貴部所屬衛生局及健保署各分區(組)業務關連性極高。本會為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對12個縣市之診所協會,均要求能配合貴部各項業務,以利國家衛生政策之推展。
三、然貴部轄下部份的縣市衛生局及健保署各分區(組),在召開基層醫療業務相關會議時,並未能通知轄區內的診所協會,以致診所協會無法派員參加,未能有更好的溝通機會互相配合,殊為可惜。
四、爰此,建請貴部函知各衛生局及健保署各分區(組),若有關於基層診所之醫療業務,以及醫糾調解等會議時,除通知轄區的醫師公會外,應再行文轄區內的診所協會,以利診所協會派員參加,增加良性互動,並協調會員診所配合貴局各項業務之推展。
理事長 曾梓展刊登日期:2016/03/11 | 點閱率: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