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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章程

第六屆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組織簡介

理事長 廖文鎮理事長
醫政委員會 主委 黃致仰
副主委 施朝仁
法規委員會 主委 楊玉隆
副主委 施朝仁
家護醫療群委員會 主委 林釗尚
副主委 易文仁、陳俊宏、施君翰
會務發展委員會 主委 林義龍
副主委 廖慶龍、塗勝雄
公關暨宣傳委員會 主委 鄭熙騰
副主委 林煥洲
媒體委員會 主委 麥建方
活動暨康樂委員會 主委 蔡牧樵
副主委 林恆圭
專案計畫委員會 主委 陳明煌
副主委 謝明家、杜柏村、蔡松柏
學術暨教育委員會 主委 張延亙
副主委 謝明家、蔡牧樵
事業發展委員會 主委 陳俊宏
副主委 楊啟坤
診所經營委員會 主委 姜博文
副主委 管灶祥
雲端發展委員會 主委 陳建銘
副主委 陳明煌

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聯合全國診所相關社會團體,以確保診所之服務品質,保障診所工作人員之權益、建構診所之資源整合,促進診所專業之發展。
  •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參與全民健康保險之相關業務,提供中央健康保險署診所所需之服務內容,並積極為會員爭取相關之權益。
    2. 積極爭取診所相關之法令修訂及權益維護。
    3. 建立全國西醫基層醫療機構之聯繫管道與合作網絡。
    4. 協助西醫基層醫療機構之服務品質。
    5. 促進西醫基層醫療機構所需之人力整合與資訊整合,並培訓相關之人才。
    6. 宣導西醫基層醫療相關之訊息。
    7. 促進國際醫療機構或團體之聯繫合作,並積極參與國際相關醫療活動。
    8. 主動爭取地方與中央政府之相關資訊。
    9. 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及諮詢事項。
    10. 保障西醫基層醫療機構之權利與福利。
    11.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各直轄市及縣、市依法成立登記之診所相關協會,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每一會 員按其所屬會員人數,依下列規定推派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下者,推派會員代表三人至五人;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者,超過部分,每逾五十人,始可加派會員代表一人。每一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人數以十一人為上限。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不贊成第二個診所協會加入診所協會全聯會,維持一縣市一診所協會加入。
  • 第八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遇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每團體會員應保障至少一名理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就常務理事中推舉副理事長若干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ㄧ個月內補 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得併採行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於入會時繳納新台幣三萬元。
    •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依所屬會員代表人數於每年開徵日起三個月內繳交本會(每一代表年費五千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105.02.28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6.02.26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8.01.06第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9.02.16第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10.03.28第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