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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1月23日本會曾梓展理事長、林釗尚秘書長、廖慶龍常務理事、魏重耀常務理事出席立法院邱泰源國會辦公室-「醫師親自診察義務-醫師法第11條怎麼修」公聽會 2018/01/23
  • 關於今天公聽會醫師法11條"親自診察"修正方向,目前醫學界及學者間多採取「實質意義診察」的見解,而非一定要面對面的"形式意義診察",藉由現今網路影像科技史發達,為數眾多且病情程度穩定的患者間提供最適之醫療照護。
    衛生署針對醫師法第 11條的原則規定,於93 年 8 月 5 日公布衛署醫字第 0930213429 號的行政函釋曰:「對於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或出國等因素,無法親自到診,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 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尚無不可。」。
    目前修正醫師法11條方向:病情穩定,不易發生狀況的患者,而無法親自就醫者,得委請他人代陳述病情,醫師以其專業判斷,醫師得繼續開立相同方劑,由受委託人取回。
    只是其適用的範圍還要再協商。

01_107年1月23日本會曾梓展理事長、林釗尚秘書長、廖慶龍常務理事、魏重耀常務理事出席立法院 邱泰源國會辦公室-「醫師親自診察義務-醫師法第11條怎麼修」公聽會
02_107年1月23日本會曾梓展理事長出席立法院 邱泰源國會辦公室-「醫師親自診察義務-醫師法第11條怎麼修」公聽會
03_107年1月23日本會林釗尚秘書長出席立法院 邱泰源國會辦公室-「醫師親自診察義務-醫師法第11條怎麼修」公聽會
04_107年1月23日本會廖慶龍常務理事出席立法院 邱泰源國會辦公室-「醫師親自診察義務-醫師法第11條怎麼修」公聽會
05_107年1月23日本會曾梓展理事長、林釗尚秘書長、廖慶龍常務理事出席立法院 邱泰源國會辦公室-「醫師親自診察義務-醫師法第11條怎麼修」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