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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訊息

  • 基層診所醫事人員與確診個案接觸時,有配戴口罩或其他防護裝備,是否仍需進行居家隔離?
  • 2020/03/24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09年2月27日以全醫聯字第1090000222號,函請衛生福利部釋示因COVID-19(武漢肺炎)基層診所醫事人員與確診個案接觸時,有配戴口罩或其他防護裝備,是否仍需進行居家隔離之必要性案?

    醫師公會全聯會建議係因: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接觸者,需居家隔離14天,惟執行醫療工作之基層醫事人員與確診個案接觸時,均有配戴口罩或其他防護裝備,若因此遭居家隔離處分,恐減少基層醫事人員提供防疫之量能。再者,與確診個案接觸而遭停診14天之基層診所與醫事人員,其職業權與財產權,受有實質重大之損害,惟迄今亦無明確相應之合理補償機制。是以,醫師公會全聯會建請衛生福利部通盤周全考量,因基層醫事人員究與一般民眾之感控知識與技能有間,斷然依同一標準規範,恐徒增國家防疫量能之缺口;倘醫事人員已配戴口罩或其他防護裝備,是否仍需進行14天之居家隔離。

    109.3.1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復重點摘述如下:

    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有「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醫療照護人員於一般門診執行詢問病人相關主訴、TOCC的工作時,建議配戴醫用/外科口罩;符合病例通報的病患若需分流至指定看診區或收治於病室時,隨同協助轉送病患的工作人員,建議應配戴高效過濾口罩(N95或相當等級(含)以上口罩)、戴手套及穿著一般隔離衣。

    二、有關COVID-19(武漢肺炎)醫療機構接觸者定義,係為曾與確定病例在無適當防護下2公尺近距離接觸之人員。其無適當防護,係指自個案發病日起至隔離前未依「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穿戴個人防護裝備者。

    三、爰此,基層醫事人員進行收集病史資料時,如詢問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等資訊,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有佩帶醫用/外科口罩,且確定病例就醫時亦有配戴口罩,則屬有穿戴適當防護裝備之人員,不符接觸者匡列原則,不需居家隔離。惟接觸者匡列之實務執行,仍須由衛生主管機關視疫調情形作適當調整。

    四、有關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確診病人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其在全面停診(業)或部份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相關補償補貼辦法,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償或補貼。惟相關補償補貼方式得俟相關辦法公告後據以辦理。

    刊登日期:2020/03/24 | 點閱率:892